律师随笔
房屋差价我该支付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3日
请问:我于今年初在我县县城以15万元购得一套二手住房,订有买卖协议,出售方由原男房主签名。可是半年后,其妻多次向我提出当时卖房时她不知道,要求我退回房屋,或者再给她5万元的房屋差价,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答:
你所要解决的难题涉及到我同民法上的共有问题,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依各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此房在你购买前应属原房主夫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又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单独决定家庭小的事务,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如买卖房屋、大额投资等事项,夫妻均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实施。所以,你作为善意第三人在订立购房合同时,虽然只有原男房主一人签字,但你也有理由相信男房主的卖房行为是其夫妻二人共同商定的,是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其妻以不知道出售房屋为由试图收回房屋或争取房屋差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你可以给她讲明上述法律规定,如再无理纠缠,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这样就可以从法律上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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