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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户籍迁出但尚未落户,应如何确定管辖?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8日
问:
我是江苏徐州的读者,因为生意的原因与一落户苏州的商人发生纠纷。两个月前,我发现他已将户籍迁出至徐州老家,但尚未落户,我可以在徐州当地法院起诉吗?
                                            
 
 答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出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商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徐州当地法院对该纠纷就有管辖权。否则,你应该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即苏州当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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