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员工提出辞职后未到期就离开是否可以拒付工资?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9日
问:我公司出纳为了“跳糟”,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该出纳在未到预定的辞职日期(提前三天),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公款和支票擅自离职,以在外忙私事为由拒不回公司移交公款和支票,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在多方催促下,1个月后方回来办理移交,鉴于该出纳行为违反公司规定,且该出纳提出辞职后并不正常上班而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并且未在公司规定的辞职后三十天移交完就擅自离开,所以公司停发此出纳当月工资,请问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员工辞职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提出辞职申请后,该员工仍然是企业的员工,应当遵守企业有关管理规定,期间若因违反企业管理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对该员工进行处罚。至于停发该月的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处罚与发放工资应当予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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