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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饭店单方取消婚宴应如何赔偿?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1日
问:
我堂姐与一家饭店订立了承办婚宴协议,协议确定了婚宴的时间、定金、每台饭菜的价格及付款问题,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我堂姐也按约定交付了1000元定金。婚宴前2天,饭店紧急通知她,说是因有紧急的接待任务,不得不取消我堂姐的婚宴承办,并同意给予适当补偿。我堂姐无奈,只得临时另找酒家,搞得十分狼狈。请问,按规定饭店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饭店在婚宴前2天通知你堂姐取消承办婚宴的约定,你堂姐无奈只得同意另择地点,这就不存在饭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问题。但因饭店的违约行为,其事先收取的1000元定金应按规定双倍返还你堂姐。如果因此造成你堂姐的损失,饭店方还应赔偿,比如另行选择酒家所花费的误工、交通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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