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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夜班费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4日
问:
我在一家造纸厂工作,经常加夜班,厂方每月发给我夜班津贴150元。但我的工资一直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厂方声称加上每月津贴,我的工资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厂方的说法正确吗?
   
 
答:
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厂方的说法是错误的。夜班津贴属特殊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等。”因此,夜班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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