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偶尔同住能否认定为同居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4日
问:我朋友周某与丈夫梁某结婚已有10多年,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不料,几个月前,周某发现梁某有了第三者。因当场抓到证据,梁某只得承认偶尔与第三者在外开房同住。现周某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周某能否以丈夫有过错为由索赔?
答: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按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应受到相应惩罚的民事侵权行为。
但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作出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梁某偶尔晚上与第三者在外开房同住,并不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状态,因而不能认定梁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因此,即使周某起诉离婚,也不能据此要求梁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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