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我两年未索要债权是否就丧失了胜诉权?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4日
问:2005年1月8日,我的朋友文某向我借款20000元用于开门市,因我不急用钱,我们未有约定借款期限,只是口头说明何时需用钱何时找文某要。近两年,因我不需用钱,一直未有向文某索要该借款,文某亦未提归还我借款。2007年7月3日,我因做生意周转资金不足,便向文某要求还款,没想到文某却以我两年未向其要款,称已过起诉时效我告不赢他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我两年未索要债权是否就丧失了胜诉权?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修改稿)第193条“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等规定,因你朋友文某向你借款时未有约定履行期限,故,你可以随时要求文某履行还款义务,而根据你的陈述,你第一次向文某要款的时间是2007年7月3日,并遭到了文某的拒绝,故从7月3日起即为你的权利被侵害,自此日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只要在此期间内你行使诉权,你并不丧失胜诉权,之前你的权利因你未向文某索要借款且文某亦未表示拒还而未受侵害,故不从文某借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过,在此建议你,在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依法及时行使权利,以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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