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我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要回房屋?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7日
问:我于2007年3月购买闫某位于本市新华小区住宅一套,双方协商价格为18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第二天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不料第二天我因病住进了医院。一个月后,我病愈出院,要求闫某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而闫某却说,房屋已经卖给了吴某。我找到吴某,经了解,闫某确实已经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且吴某已付清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我认为,我和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闫某应按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我,因此我准备起诉闫某要回房屋,不知法院能否支持?
答:
你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物权和债权的不同效力问题。
正如你所言,你和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你和闫某享有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即根据合同,你享有向闫某请求交付房屋、办理登记从而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而闫某享有向你请求支付房屋价款的权利。但因为你们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而你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仍然归闫某所有;同样,闫某对你应支付的房屋价款也不享有所有权。既然闫某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自然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因而闫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然也有效。在吴某办理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转归吴某所有。此时,你和闫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闫某已将房屋卖给吴某,这将使得闫某无法履行与你之间的合同,因而闫某应向你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你主张向闫某要回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你可以起诉要求闫某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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