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审委会成员能否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7日
问: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由于案情涉及个人隐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公开审理。因为此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且有一定社会影响,需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意见。为提高办案效率,合议庭人员拟当庭宣判,这需要审委会成员旁听案件审理。但是,在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委会成员能否旁听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合议庭成员和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旁听;还有人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参加外,审委会成员可以参加旁听。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了审判人员、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外,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除宣判外,全部审理活动在不向他人公开的场所进行。但,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因此,审判委员会成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审委会成员可以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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