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请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问:我们小区的业主王某占用小区用来给居民休息的场地搞夜市经营,大家纷纷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物业也多次通知他停止其行为,但王某总是威胁要打人,物业也说没办法管。请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某占用小区居民休息的场地用于个人经营,显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劝阻和教育。如果王某仍不停止侵权行为,物业应及时向有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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