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店堂声明“小心地滑, 摔伤自负”是否有效?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问:上周日,我带小孩赴宴。走进一酒店大厅时,发现该酒店店堂有一块很大的告示牌,告示声明“小心地滑、摔伤自负”。有客人就半开玩笑地问我,如果真的有客人摔倒,酒店会因为作过公开声明而不负责任吗?由于没有学过法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答,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所谓安全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法理精神而言,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应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义务,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声明排除其损害对方人身安全的责任,必将给法律秩序造成威胁,有违立法宗旨和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4条第2款同时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亦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受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从来信情况看,公众性营业机构有义务保证其地面达到正常状态,不致使消费者在一般性注意情况下发生意外,而上述酒店在未尽到法律正常义务(地滑)时,却想通过店堂声明逃脱责任,其声明显然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客人因滑倒而摔伤时,只要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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