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丈夫生前欠的债 妻子应该偿还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问:我朋友李强在一年前借了我15000元钱,可后来他出了车祸去世了。我现在要求李强的妻子偿还。她却说:这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她最多只能还一半,而且她目前也无力偿还。请问,李妻是否应当还我15000元钱?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李强夫妻俩没有对婚后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李强生前的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现李强去世,如果李强夫妻俩原有的共同财产不足偿清你的债务,那么李妻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李妻有负连带清偿的义务。即使她现在无偿还能力,以后有偿还能力的还得偿还。你最好要求她另行以书面形式确认债务关系和还款时间。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诉请法院裁决。法院的判决是对双方债务关系的合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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