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行人横穿马路,我为何要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问:今年4月5日晚11时,我从朋友家打完麻将驾车回家。正在公路上行驶时,一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我躲闪不及将对方撞伤。之后,公安机关认定我忽视观望和超速,负全部责任。我认为对方突然横穿马路,也有违章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请问我这种说法对吗?
答: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做如下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规定就是说,机动车一方在自身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情况下,才适用法律关于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或免责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本案中,尽管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是违章行为,存在过错,但由于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因此不能主张减轻责任,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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