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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工坠楼身亡 雇主、发包人是否担则?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问:
我邻居陆某请许某为其建房,许某又雇佣梁某为其施工。施工过程中,梁某被砖头砸伤花去了4000多元钱,请问:对梁某的人身损害雇主和发包人谁来担则?
 
 
 答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某雇请梁某施工,对梁某在施工过程中导致的人身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但由于发包人陆某并不知道承包人及施工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属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陆某与许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也不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双方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梁某损害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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