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紧急避让造成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30日
问:我的朋友李某乘汽车去上海打工。当车行驶到上海郊区的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有一人闯红灯,司机为了避让此人,采取了急刹车措施,结果那个行人安然无恙。但由于惯性,李某一头撞在司机座位后面的横栏上,致使其头部受伤,因此花费医疗费1200余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现就你的问题作如下简要回答:
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相对较小损害的紧急措施。李某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突然采取急刹车造成的。但司机之所以采取急刹车,是为了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使行人的生命健康免受伤害,这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就你所述的情况而言,司机采取急刹车措施,是避免行人伤亡的唯一措施,应属于不得已而为,不存在不当,另外,司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司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闯红灯的人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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