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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招录我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1日
问:
我是一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今年3月,我市一家事业单位招录职工,我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在体检中我被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以我是一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招用。请问,用人单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招录我吗?
 
 
 
答:
现就你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劳动和保障部发出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指出:乙肝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应强烈。为了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携带者。因此,该事业单位如果不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性质,该单位无权拒绝招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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