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3日
最近不少群众来信反映自己的房屋将被拆迁,但不知道哪种补偿方式好,自己是否有权选择,希望能作详细介绍。现对此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两种补偿方式说不上孰优孰劣,两者各具特点,各有侧重。
相比较而言,货币补偿操作简单,程序简化,不会产生拆迁的后续问题,且较为灵活。被拆迁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购买住房。购买住房时则可以自由选择住房的区位、面积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自由选择的余地较小,优点则是被拆迁人在不需要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下就能拥有住房。
根据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各自特点,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任何人均无权强行要求被拆迁人接受其中的某一种补偿方式,但下面的两种情形除外:
一、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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