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出嫁女土地征用补偿费被剥夺能否打官司?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问:我是一名农村女青年,去年刚刚出嫁,但户口一直未从娘家迁出,原承包地也保留着,到夫家后并未分到新的承包地。最近,我娘家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获得了相当数量的土地补偿费。前几天,村里召集村民集体讨论出台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决定。决定规定村民人人有份,但出嫁女不论户口有无迁出都无资格参与分配。这一决定出台后,像我这类情况的十多个出嫁女非常气愤,多次找村里交涉未果。我们也多方进行过咨询,有人说这种情况可通过打官司解决,也有人说此种纠纷属村集体内部纠纷不在法院受案范围。不知哪种观点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时,法院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即法院有无管辖权问题。这一问题过去在法律层次上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也不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亦大相迳庭。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在整个征地补偿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围绕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产生的纠纷,是涉农纠纷中的难点、焦点和热点。近年来,有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方面,违反法定程序、民主议事程序,侵吞土地补偿费,甚至借集体决议、民主议定之名损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为杜绝因使用、分配不公而损害广大农民权益的情况发生,有必要对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办法的确定,设置一个民主决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回应了这一现实需要。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该条第2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为防止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物权法从有利于财产权保护的立场出发,直接赋予受侵害的集体成员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该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从来信情况看,尽管你已经出嫁,但户口并未迁走,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出发,你仍然是你父母所在村的集体成员之一。村里以所谓集体决定的形式剥夺你的权益,你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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