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我国《担保法》对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是否必须经登记区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担保法》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如土地、房屋、机动车等,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抵押合同不生效;另一种是当事人可选择登记的抵押,如日常生活用品,企业除厂房、汽车、生产设备之外的财产,该部分抵押物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债权人即取得抵押权,但对该部分的抵押物当事人也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呢?抵押权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第三人如购买了物,不论抵押人出售时是否告知第三人抵押情况,抵押权人仍有权对出售后的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权。其次,登记后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同一物品上的质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优于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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