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客人放鞭炮炸伤人酒店该否担责?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问:我朋友郭林在祥和酒店办结婚筵席,大喜的日子郭林在酒店的门口放鞭炮炸伤了行人李某的左眼共花了8000多元才治好。于是李某将酒店和郭林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处郭林赔偿李某6000元的医药费,另一被告酒店不承担责任。请问:这样判决合理吗?
答:
你好,对你的问题作简要回答如下:
首先肯定的是酒店不须要承担责任,郭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免责惟一的条件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如果查明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虽然存在过失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酒店与郭林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另一个是郭林与行人李某之间的侵权关系。对于郭林与李某之间的侵权关系,因为郭林在酒店门口燃放喜爆,客观上造成了李某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郭林对李某的伤害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郭林应对李某的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郭林燃放喜爆时未能有效防避,故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酒店承担责任的来源主要是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导致,承担责任的依据是餐饮服务合同。而根据一般的餐饮服务合同规定,酒店只负责提供就餐的场所和食品,并不提供燃放爆竹服务,也无专门的燃放设施。是否燃放爆竹以及燃放多少爆竹,完全是顾客本人自己决定,酒店一般不予干涉。也就是说燃放爆竹并不在餐饮服务合同的范畴之内。酒店也未委托或授权郭林在酒店的大门外燃放爆竹,因此对郭林因燃放爆竹而导致的侵权结果要求酒店来承担,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遇到喜事燃放爆竹来庆贺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作为酒店虽然应当预见燃放爆竹的危险性,但要求酒店在服务范围之外提供燃放的安全设施,对酒店来说太苛刻了,况且现在许多大城市还禁止燃放爆竹。因此,郭林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行人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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