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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该否承担清洁工的受伤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问:
钟点工在我家提供清洁服务时受伤,我们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伤者能否向我请求赔偿?


答:
对你的问题做简要回答如下:
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审查认定用工方是否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如不具有上述过失,则钟点工不能因受伤而向用工方索赔。但是,如果钟点工系某钟点工服务公司的员工,如钟点工与所在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可以向所在公司提起工伤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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