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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放弃继承权利还要赡养对方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问:
我从成家后便与父亲矛盾不断,主要是他老不正经。无奈之下我另立门户生活,分家时双方承诺,父亲生前不要我赡养,死后遗产不分给我。哪知去年底,父亲却找上门来以经济困难为由问我要生活费。我想本来他就有过错,双方并有书面协议,就没理他。可听别人说我不好拒绝他。特来信咨询一下。
 
            
 
答:
首先告诉你,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来免除赡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当事人行使继承权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⑴赡养义务人履行了赡养义务;⑵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遗产开始继承;⑶被继承人有遗产可以继承。你目前尚不具备行使继承权的条件,但可以放弃这项权利。然而,继承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继承是一项权利,赡养是一项义务,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对等性和一致性。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慰籍。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父母对子女承担了抚养的义务,子女也必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外,如果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地积极履行。你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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