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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不少当事人常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不同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的、有偿的经济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确定,可能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㈡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既有经济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仅有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㈢适用法律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㈣合同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需用劳动合同加以确定。劳务关系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㈤劳动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按约定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上述差别我们可以看出,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解决好这类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还可归纳出辨别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像已退休人员以及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的临时性的有偿工作就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承包给某人,或用人单位使用的是某公司的派遣人员,或个人、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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