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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遭他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咋办?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问:最近,我碰到了一件倒霉事??我的一位朋友因欠债被他人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保全了我寄放在该朋友处的机械设备,致我一时无法使用。后虽经提异议得到挽救,但仍造成损失3000多元。我查阅了民法方面的资料,发现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只有被申请人,我作为案外人找不到享有该请求权的相关规定。请问我该怎样讨回我的损失? 
答:首先告诉你,对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受侵害的案外人,已有司法解释赋予法定的请求权。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这一规定看,似乎只有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而案外人没有这种请求权。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针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争议的有关的财物,所发生的申请错误,在该双方之间产生损害赔偿的新的法律关系,是自然而然的事,被申请人自然应属请求权人。但是,申请所发生的错误,在实践中并不限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还发生在申请人和案外人之间,案外人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受到损失,同样是一种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同一机制所制约的,案外人如不能享有请求权,对案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的原则,案外人同样应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受侵害的案外人明确赋予法定的请求权,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该类型案件中案外人权益的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里的“申请错误”,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也未见有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旨意来看,因财产保全是为了给付之诉的将来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牵连的财物。如果申请人以上述以外的财物申请财产保全,因超出了财产保全的法定范围,即应属一种申请错误。此外,如果你发现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妨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的规定,看可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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