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我儿子该不该受刑事责任追究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问:我15岁的儿子在外地上学期间,结识了社会上不良朋友,于去年底到某单位盗窃,结果被门卫发现,为抗拒抓捕,我儿子拿出菜刀将门卫砍成重伤。现在当地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我不理解,我儿子还未满16岁,怎么会要他负刑事责任?明明是盗窃,为何定抢劫?特此请教。 答:对于你咨询的问题,我们作如下答复: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8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8类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因此,你儿子虽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但若有上述犯罪行为,也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注: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⑴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⑵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⑶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⑷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⑸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看出,无论盗窃的数额大与小,如果在抗拒抓捕中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正常情况下,仍是要以抢劫罪来定罪处刑的。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当地检察机关起诉的定性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根据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14~16周岁的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为抢劫罪。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儿子的行为似乎更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是故意杀人罪,如果不属于这两类,就不应负刑事责任。综上,你可视情为你儿子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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