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务工者在劳动争议中有什么权利与风险?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问:我是从农村到镇江的务工者,在城里已经工作了3年,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也渐渐知道了我们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一些权利。最近我和老板发生了劳动争议,但是我担心会因此面临一些风险。请问,务工者在劳动争议中有什么权利与风险?答: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一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都有如下权利:有权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权选择调解程序,拒绝调解而直接提请仲裁程序。申请调解而被拒绝受理时,有权要求企业调解委员会作出说明。在调解、仲裁和审判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为有关机构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进行和解。当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并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仍然有权反悔。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注意的是,在遭遇劳动纠纷时,你享有以上权利,但是,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第一大风险:申诉不符合条件。申诉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第二大风险:申诉请求不当。申诉人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申诉人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第三大风险: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第四大风险:超过申诉时效。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将不会受理。第五大风险:授权不明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大风险: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应书面申请。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交费的,仲裁部门将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第七大风险: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缺席裁决。第八大风险:不能提供证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第九大风险:认为仲裁裁决了争议就结束了。其实不然,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第十大风险: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也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显然无论是裁决书还是判决书,作为公民的劳动者超过一年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其合法权利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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