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山西太原聂晓东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我对承租房屋进行装璜有啥问题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问:去年底,我承租了章某的三间临街店面,准备开家超市,约定租期三年,我一次性给付了租金。接手后我发现周边竞争激烈,房主又不同意我反悔,便决定转产经营饭店。但听别人讲,如果我大笔投入装潢,在租赁期满后,搬拆不走的东西房主不会给我什么补偿。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你所反映的问题,实际涉及到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9条还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便属于这里的添附。当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因此,建议你先找房主(即出租人)阐明你的意图,最好能就饭店装潢事宜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不能如愿,你就要权衡回报是否大于付出,切忌盲目上马,等到租赁期满后再后悔就晚矣!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