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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长途汽车发包后,残疾军人“半票”优惠是否取消?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问:我是一名残疾军人,残疾等级为八级,有关部门向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我从部队退役将近二十年,过去我乘长途公共汽车时,只要掏出残疾军人证,售票员对我都很尊重,票价上也全部给予半价优惠。最近几年,我乘车再掏残疾证时,售票员往往爱理不理的,有的给予了优惠,有的没有给予优惠。前几天,我乘长途车时,再次掏出了残疾证,但售票员却对我说:“现在汽车公司将车子承包给个人了,就是个体经营,我们现在不是国家经营,也不是民政部门,不能再给你优惠。”这时车上少数其他乘客也跟在后面附和,我见状只得付了全票价。不知这位售票员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残疾军人的乘车优惠问题。优待残疾军人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有利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全社会都应当关怀、尊重残疾军人。我国对残疾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仍称之为残疾军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受到法律特别保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该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该条第2款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需要说明的是,汽车公司内部的承包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对外仍是以汽车公司名义经营的;即使是私营汽车公司,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也同样使用了公共社会资源,也应依法对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因此,长途公共汽车承包人以承包为由,拒绝给残疾军人“半票”优惠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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