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再婚职工享受婚假不享受晚婚待遇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再婚职工享受婚假不享受晚婚待遇 |
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故该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另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可见,晚婚待遇仅仅适用于初婚的晚婚职工,曲某再婚要求增加14天婚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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