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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借贷咨询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1日







    问: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因此,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是违法的。债权人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借条会过期吗?
    答: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


    问: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足够其他证据的前提下,,法院是不会支持无借条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问: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答: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问: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
    答:《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我市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经常会遇到高利贷案件,高利贷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问:借去赌博的钱能要回吗?
    答: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问: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问: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答:《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房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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