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什么情形下判决离婚?
什么情形下判决离婚?
一、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这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这是考虑到离婚案件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一纸判决可能影响的不只是两个人,而是几个家庭的幸福。因此,法院才严格把握离婚的法定标准,不轻易的支持一桩婚姻的解体。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个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所有的细化的法条或具体的理由都是以这一原则为标准和原则展开的。
上面说的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还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普通的家庭吵架偶尔打闹被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但是我们认为法院也不应当把伤害后果限定在造成轻伤以上,那样也就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太高了。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至于,偶尔出轨行为,法律上没有包括在这条中,有得学者就认为那就属于道德范畴调整。但是,那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只是没有定性确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这些情况中。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条款中恶习,必须是达到屡教不改的地步,当然不只限于列举的这些恶习。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以夫妻分居达到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这一条规定两个要件:一是双反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且两年分居时间是不间断、持续的。符合这两个要件,经调解无效,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处第五条是兜底条款。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这一条必须是经过法定宣告失踪程序为被宣告失踪,不能是事实上找不到人就认为是宣告失踪。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咱们前面说的很清楚,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离婚,这都是法条上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中,夫妻感情破裂这一事实是非常难予以证明的,这也是为什么一起离婚案件可能会起诉过三四次都没有支持的原因。原告说感情已经破裂了,而被告称我们还有感情有和好的可能,这时原告拿不出证据证据证明,法官只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定原告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请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婚就离不成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或者在本次诉讼结束2年后以“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请。本案中,可以选择在2年后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请,这种情况下,经调解无效,法院一般是会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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