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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服务员陪酒猝死,谁负责?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5日
服务员陪酒猝死,谁负责?  (来自:扬子晚报作者:罗双江)
    问:女服务员陪酒致死,饭店是否负责?
    答: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雇员受损害的事实发生;第二,受害人必须具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的身份;第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
  对照这三点,付成所经营的饭庄系个体经济组织,女服务员被饭庄聘用后,从事饭店的服务性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其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而诱发癫痫发作所造成的,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那么,如何认定服务员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呢?服务员陪酒是个人行为,不是饭店强制的,但是,服务员作为该饭店的服务员,为了饭店和个人的双重利益,努力向顾客推销酒品,其中陪顾客喝酒就是行之有效的推销方法,而作为饭店负责人的付成,对服务员的这种行为听之任之。长此以往,这种陪酒行为在该饭店就被默认为一种服务项目,故对陪酒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付成应承担雇员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
  “不少经营者漠视员工的生命健康权,只要能赚钱,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作为一个“准成年人”,服务员自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告诉记者,其的确是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本案死者作为一个年满十六周岁,可视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判决付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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