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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劝酒引起的人身损害事件中,劝酒者或将被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深圳晚报)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7日
因劝酒引起的人身损害事件中,劝酒者或将被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深圳晚报)  “放假又没事,喝多了怕啥,大不了给你送回去。”
“你能喝一杯就能喝第二杯,瞧不起我是不是?不给面子是不是?”
“同学一年才难得回来一次,这酒不喝你也不对劲儿啊。”
“酒品即人品,怎么喝,你自己看着办吧!”
在“不喝多就不够意思”的观念下,劝酒的方式多如牛毛,不知不觉中,已经喝过量了。然而,对这样一种大家习以为常的现象,法律人士提醒,因劝酒引起的人身损害事件中,劝酒者或将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天军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因饮酒过度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自身承担责任,但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而劝酒的,或者明知对方已超过自身饮酒的最大限量,已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而劝酒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此外,如果劝酒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造成被劝酒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劝酒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减轻劝酒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近年已有各地法院做出过类似判例。最近的一起发生在山东德州,当时8位同事喝酒小聚,席间相互劝酒渐渐喝多,一人因此丧命,劝酒者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2010年1月14日,德州市庆云县法院对这起因聚会劝酒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调解,7名参与饮酒者分别赔偿死者亲属3100元,共计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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