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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在合同检验期内提出异议的救济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8日

未在合同检验期内提出异议的救济

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未接到货物后1个星期内。买方在一周内对产品的质量及包装等,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在产品安装后,出现了问题,所有的产品均无法使用。这时,买方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未对产品的数量、质量等表示异议,视为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是符合约定的。但是买方确实受到了损害。这时买方的权利是不是就完全丧失了呢?
我们说,买方虽然无法再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买方还是可以通过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买方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可以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卖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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