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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权责任法的新突破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9日
侵权责任法的新突破  

第一、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我们一直强调的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正在逐渐淡化,但是这只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他的关于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还是不能同等。但相对于旧法的规定,已经是一个大的亮点了。
第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首次立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医疗纠纷更倾向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新法一方面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网络侵权,网络服务商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如果不对网络加以严格规范,那么个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新法对这方面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对于督促网络服务商履行自己的职责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五、高空坠物,全楼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新法如此规定,避免了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补偿的情形。受害人在这类案件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新法规定全楼的业主分担责任,无疑是出于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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