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委托他人代买本村房屋村民能否获得产权?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6日
委托他人代买本村房屋村民能否获得产权? |
来自:劳动午报 |
几年前,夏先生受侯先生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朱一(侯先生同村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朱一将房屋5间出卖给夏先生,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加盖印章。已知,夏先生为居民户口,侯先生为村民户口。
现朱一认为,其与夏先生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无效,因夏先生是城镇居民户口,不具有本村村民身份。所以认为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夏先生返还房屋。
夏先生认为该协议有效。侯先生认为,自己委托亲戚夏先生代为签订买卖合同,系宅院实际购买人,且一直在此居住。他本人也是宅院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请问:夏先生受侯先生所托与朱一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对侯先生有效?
律师答: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购本村房屋可获产权
《合同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案中, 夏先生受侯先生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朱一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买卖涉案房屋,侯先生是涉案房屋实际买受人。其中,侯先生作为该村民,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因而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房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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