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前买房”产权归谁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7日
婚前买房”产权归谁背景资料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单说,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尽管目前只是征求意见阶段,自发布以来,其中对房产归属问题的一些“颠覆性”规定,还是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一直以来,男女双方结
婚,由男方买房似乎是“天经地义”,然而,意见稿一
出,“几家欢喜几家愁”。本版编辑特邀请不
同职业的人谈他们的看法。
一个人性化的规定
闲来无事,偶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为其中新增添的一些内容拍案叫好。比如第18条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随后最高法院对于此条还有一个解释:“《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在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我立即打电话给一位朋友,告诉他“你可以放下包袱去起诉离婚了”。
我的这位朋友,婚前用自己多年辛苦赚下的钱买下一套好房子,本想找个贤惠的媳妇好好过日子,没想到这媳妇彪悍异常,根本没把过日子当回事,搞得他身心俱疲。实在过不下去了,可一说到离婚二字,那彪悍媳妇居然说国家有规定,离婚可以,但财产得分我一半,特别是房子,也有我一半!一想到自己多年辛苦买下的房子要与这种人各分一半,朋友连死的心都有。和谐二字对他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对于我的这位朋友,以及与这位朋友境况相似的不幸婚姻中的当事人来说,新《婚姻法》的这条规定不仅特别具备人性化,而且纯粹就是一个福音。
记得有这么一篇报道,某女出身社会底层,但却有些姿色,于是她利用自身的姿色优势不断结婚离婚。而每离婚一次,该女都能分得对方一半财产。如此这般,该女只用了七八年时间已跃入社会富姐行列。就连她的妈妈都告诫她说:“结婚是好事,但养成习惯就不好了。”我想,此事若放到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该女就得换一种生活方式了。从这种意义上说,新《婚姻法》就是在推动社会的进步。
现在我们正在奋力建设和谐社会,新《婚姻法》的实施,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期待更完善的法律
房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瞩目的,因为离婚时最难分割的就是房产,所以越来越多的“有情人”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前,最先讨论的就是“房产属谁名?”但是,购房的一方担心自己辛辛苦苦赚钱买来的房子拱手“送人”后,真到离婚时落个“人财两空”;而未购房另一方则害怕自己付出一切之后,到了离婚时才发现自己还是一无所有。
我认为,这个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例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再如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上述法条中不难看出,对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是明确的,就购房一方来说保护的还是比较全面,但对于未购房的另一方来说,无疑是远远没有达到其所希望的保护程度。
未购房的另一方虽然可以通过《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没有这些条款所列事项发生的话,那么未购房一方的财产权益将如何保护?
许多人也许是基于上述考虑,选择了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再共同还贷。我认为,这样选择,对婚姻是会产生一定正面影响的。但“共同还贷”还是会引发房产归属界定与分割问题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做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还是较为周全的,与《物权法》相吻合,不仅明确了房产的归属界定问题,对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做了细化规定,并且有效地处理了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房产的这一方即使在离婚时,还是可以依法拿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丝毫缺陷,这些缺陷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并找寻出相应的对策来加以修正。我们期待更完善的法律来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而不是过于片面的强调法律的不足。
知性女人的房产观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解释出台不到一周的时间,网上已是一片哗然,有的网友惊叹:很纠结的房产问题。男人们像是在偷笑,而女人却在嚎哭。
作为一名知性的白领女性,我有不同的看法。让我们来看看《解释三》,原文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对女方而言,太不公平了。”笔者的朋友小梅忿忿不平地说,我想小梅说出了许多女性的心声。因为依我们国家的国情,结婚时男人提供住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谁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自然房子就落在了谁的名下。但不要忘记,婚后往往是夫妻共同来支付每月的房屋按揭款。婚后共同生活缴房贷的日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女方在家庭婚姻中难道没有自己的婚姻价值吗?她不也在为家庭奉献吗?要不是女方的婚后经济支持,男方在婚后生活中如何顺利偿还债务呢?
我认为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法律要细化要规范,但要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我觉得如果因为男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就应该偏重女方,女方有优先获得房产的权利;而如果是因为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减去男方的首付款后,应给予女方实际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男女平等”一直是社会所提倡的,也是一种民主进步的表现。我也想对广大的女同胞说一声:“时代变了,有房才结婚的思想也该变一变。谁家经济条件好,谁家就多出一点。女性只有在经济上不依附男人,才能在家庭中不处于从属地位。”
夫妻和财产
夫妻是夫妻,财产是财产,这种划分,我不同意。
我和老公恋爱8年后,在父母的百般阻挠下,终于修成正果。我们的感情很好,我曾经无数次地想过,我们的孩子上什么大学,我们的儿媳妇长什么样,我们老了去哪儿玩。但是从未想过我们的财产该怎么分。
不管是旧《婚姻法》还是新《婚姻法》,财产究竟该归谁,对于我来说,如果离婚,财产归谁不归谁都无所谓,当然孩子应该在财产之外。
我很难想象,两个如胶似漆,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相约去公证处公证婚前财产几毛几,然后拿上财产公证书步入洞房。他们的婚姻是不是每天都在计较着谁买的蒜谁买的葱,做梦都是盘算着如果离婚谁该拿什么,这样的的婚姻干瘪到只剩下财产,我不能接受。
当然,我太理想化了,现实生活中,离婚的人比比皆是,因为财产纠葛不清,打成血头鸡的也比比皆是。所以《婚姻法》才一而再再而三地规定这财产究竟怎么分。我这么认为,这个财产主要是针对婚姻双方,但凡是一桩婚姻,都是你情我愿地走到一起,当然极个别的除外,两个人同吃同住几年后,女的抱着孩子和男的说:“勺归你,碗归我。房子的首付是你家付的,按照法律规定归你,房贷咱俩一起还,所以剩余的平分。”
之后,两人开始算计,究竟谁该分多少,然后去评估?折现?这是和平分手,还算好的。实在不行的,两人大打出手,孩子哇哇大哭,残忍相对几个月,法庭见,之后开始算财产,最少也得半年吧,耗尽精力。
何苦呢,任何两人走到一起都很不容易,十几亿人口呢,为啥偏偏你俩成了两口子,所以,努力经营好夫妻感情,经营好一个家庭,存款共同支配,房子一起居住,这些远比财产公证和财产分配要来得更实惠,大家伙都想想,是不是这个理儿。
文章出处: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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