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9日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因此,婚姻法也明令予以禁止。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线咨询
Email:66137585@qq.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220949476
地址:长风商务区,新晋祠路与长风西街交叉口往南1500米路东,化建大厦13层
积分:390298奖章:636点击量:3677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