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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所谓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双方约定保证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实质为双方对履行合同的风险后果承担的约定。保底条款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超过部分全归受托人所有。
2、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3、  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指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的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按比例分成。
针对该种保底条款的效力,实践中有如下观点。
1、  绝对无效说
 即将委托理财合同视为委托合同的一种,对于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了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是委托合同的本质法律特征之一,因此保底条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2、  绝对有效说
即从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意思真实的表达,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是对委托合同外部关系而言的,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真实意思表达的为有效。
3、  可撤销说
即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可认为显示公平,若当事人申请撤销,则予以撤销。
4、  区分主体说
 即对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视受托人的身份而定。由于证券法等规定,在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情形下,全权委托应当认定无效;而对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法无明确规定禁止,应当依私法自治原则,认定为有效。
5、  有限承认说
即对保底条款,不宜一律否认或承认,应认定一个合理的保底范围,这样既维护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至于违反金融法规,涉扰乱金融秩序之嫌。
 
随着目前投资理财的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达,人们又有委托理财的投资需求,因此实践中对此种情形采取综合区分主体说和有限承认说。实践中对于民间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没有违反证券金融法等强制性法规的前提下,在合理的幅度内认定有效,也避免了不公平或欺诈的情形,因而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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