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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解散的概念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2日
公司解散的概念
 
1)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人格消灭后,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无继承可言,所以,在其法人人格正式消灭之前,必须处理有关事务,了结各种法律关系。解散程序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暂时保留,直至清算完结,才正式消灭。(2)公司非破产清算概念:非破产清算理论上是在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公司以其资产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各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程序:1、公司解散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清算方案 ;6、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7、按法定顺序进行支付 ;8、如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9、制定清算报告 ;10、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1、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12、公司终止(3)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4)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所谓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是指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但在国务院政策性破产文件中规定的职工安置费用等、破产法规定不予以清偿的部分除外),应当优先于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受偿,从而保障企业破产后原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5)虚假破产的法律责任虚假破产,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或者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清偿利益,妨害公平清偿秩序,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 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第二, 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131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6)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行为;(7)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在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8)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6)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①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③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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