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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4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 第644号
  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 年12 月23 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 年9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 年12 月1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 年12 月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 天(1 月1 日);
  (二)春节,放假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 天(5 月1 日);
  (五)端午节,放假1 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 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 天(10 月1 日、2 日、3 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 月8 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 月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 月1 日),不满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 月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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