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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矿产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4日

矿产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文章来源:shanxilr

矿产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产资源法》对无证开采行为的处罚主要有:(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可以并处罚款;(4)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主要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产资源法》对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主要有:(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可以并处罚款;(4)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
主要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产资源法》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主要有:(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3)严重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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