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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金融许可证适用范围扩大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7日

金融许可证适用范围扩大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许可证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除原有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新增加了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

  此外,《办法》在行政许可的时间方面重新进行了规定。原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而新《办法》将这一申请程序重新设定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此外,文件的法律依据也重新进行了明确。从原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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