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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3日
我是忻州地区南白水泥厂的职工叫戎俊锋现在45岁。1986年入厂的属于农民合同工在生产一线工作。在1994年在厂里一次事故中三度烧伤,住院一年多回家养,到现在双手机功能障碍影响这次生活。厂里一开始给最低生活费,回来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工厂对外转包,我的生活费再没给过,厂里也没给我办工伤什么的,我就是问问现在能不能向厂里讨个说法,改怎么办。

你好,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其次,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中,仲裁期间自你方向对方主张权利之日起一年之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且你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则可以请求经济赔偿金。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只能做此分析。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仍有疑问,可进一步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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