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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工生病没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赔偿金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3日
打工三年,无合同,得了心脏病不能继续工作,单位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你好,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所以你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是前提是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工友的证言、工作牌、考勤记录等等;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你因患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如果你与用人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你可以得到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仍有疑问,可进一步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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