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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可以向单位要补偿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2日
我与2007年经熟人介绍到其单位上班,自今未签过合同。现在我想离职,问,可以向单位要补偿吗?谢谢!!!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保的情形,你在离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补偿。另外,还可向单位主张未签定劳动合同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你,如需帮助,可来电或到所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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