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争议中以规章制度作为抗辩的理由,那么规章制度必须具有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规章制度不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或者公示的,而是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首先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最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员工可以提出修改。即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确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必须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内容一无所知的话,那么该规章制度就不能约束劳动者。
所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否则规章制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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