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工名册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用人单位设立职工名册,不仅仅是企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而言,不建立职工名册或建立职工名册不规范也是存在风险的。一是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处罚。二是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缺失一份证明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不存在劳动关系及相关细节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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