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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什么是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一、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1.提交时间: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适用情形:新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
3.范围:新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已发现但未收集的证据/原审已收集但未提出的证据/原审已提出但未质证的证据。
(1)证据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
A.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
B.再审程序中视为新的证据。
(2)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的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再审新的证据构成要件:
1.再审新的证据形式要件[证据形成时间]:
A.再审新的证据应当是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
B.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新发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终结前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终结后发现的证据;
C.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原先[原审庭审终结之前]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老证据]。
2.再审新的证据实质要件[与原审主要讼争事实关联性]:
A.再审新的证据应当具有重要性[足以推翻原裁判];
B.再审新的证据与原审诉讼应当具有不可分性:如果新的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应当另行起诉;
3.再审新的证据主观要件[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
A.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主观标准为重大[过错意/重大过失]:强调当事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当事人只有一般过失仍然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B.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再审新的证据主观要件的把握,主要还是一个倡导或引导的过程。现阶段不宜掌握太严,或者说应当是一个从相对宽泛到相对严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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