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01日
问:付某和张某因做生意相识多年。2010-2012年期间,付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付某和妻子李女士并未离婚。后张某向付某索要欠款未果,便提起诉讼。法庭上,原被告对借款金额基本无异议,但对借款理由有较大分歧。张某诉称,付某因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而向其借款,因此李女士也有还款义务。而付某及李女士辩称,两儿子早在借款前就结婚,借款全都被付某用来买彩票,李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李女士无还款义务。那么,李女士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呢?答:本案中,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付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李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后果。张某提出付某借款用于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从付某的声明、公安机关的受理、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及债权的异地支付和无支付凭证等情况综合来看,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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